贪婪奸诈,天理不容

发布时间:2021-12-01 来源:互联网 我要投稿
  清朝康熙九年(公元一六七○年),有一位姓顾的福建人,寄居在江苏省的江阴县,暗中偷卖假银。市场上没有人能分辨。但是他的银子过了十天以后,便会退色而出现本来的质料。
  某甲用六斤真银子跟他换了二十斤的假银子,到阊门买棉纱和绸缎,而后驾船回家,夜晚经过华荡,狂风大作,船只翻覆,所有的棉纱和绸缎全部泡汤。幸好,某甲善于游泳,没有被溺毙,空手回到家中。
  顾先生也是在同一天被雷电击死,他造假银的火炉和秤锤,全部粉碎。
  顾先生因为奸术而遭受天诛,好像理有应得。某甲因为一念的贪心,不但遗失自己本来拥有的六斤银子,而且衣服、棉被及行李更不知道值多少钱。这样做生意可以说是血本无归(折本)了!
  我有一句话想要提醒大家:「我们买卖是为了求生,我要生存,别人就不要生存吗?我想养家活口,别人不想养家活口吗?况且昧着良心,违背天理的人,报应十分明显,没有不身死而且害家灭口的,这那里是做生意的本心呢?」(《感应篇汇编》第四卷第三十七页)